大明新命记第九七四章 对比
崇祯十四年九月初四上午巳时萨摩藩藩主、岛津氏的家督、后世被称作松平萨摩守光久的岛津光久在一众家老家臣十数人的扈从之下从鹿儿岛城的本丸天守阁下城登上了马克西米连乐麦阿的旗舰阿德里安娜号。
岛津光久年纪不大也就二三十岁的年纪留着月代头身披一件绣有萨摩藩岛津氏纹章的黑色阵羽织神色黯然肃穆在阿德里安娜号的舰艉楼大舱房内见了马克西米连乐麦阿后躬身递上了佩刀然后跪坐在了乐麦阿的面前。
在长崎出岛亲眼目睹了柘植正时当街自杀的举动之后杨振原以为倭国武家出身的人物皆是重义轻死之辈呢。
一度他还曾担心如果倭国人物都像那个柘植正时那样又臭又硬宁肯自杀都不肯“合作”那么他们将来的江户之行可能就要充满变数了。
但是现在一看这个萨摩藩藩主的表现杨振多少又有点放心了。
九月初四的中午联合舰队与萨摩藩的条约达成杨振作为其中一方同时也作为见证人在岛津光久与乐麦阿达成的条约上签了字。
条约达成后收获最大的一方当然是荷兰东印度公司。
包括马克西米连乐麦阿本人有了与萨摩藩的这个条约在手战事结束之后也必然会成为荷兰东印度公司巴达维亚总督府的重要人物飞黄腾达指日可待。
不过杨振一方的收获也不算小。
除了九月初二日夜里杨振麾下从鹿儿岛城下町抢掠而来的金银财货稻米物资之外联合舰队在鹿儿岛湾缴获的大批萨摩藩船只也皆归杨振船队所有。
由于荷人从萨摩藩岛津家所得到那些岛屿是双方会师之前荷人舰队独自出兵占领的所以杨振无权分割。
但是双方联合之后出兵萨摩藩胜利后所取得战争赔偿却是杨振一方应当应分应该得到的。
对此乐麦阿倒也非常爽利对于条约达成后得到的战争赔偿按照五五分成的比例进行了分配不管是萨摩藩藩厅库存的金、银还是库存的稻米布帛双方一律平分。
事实上原本并没有把杨振及其船队太放在眼里的乐麦阿及其麾下船长们经过了围攻鹿儿岛城一战之后已经认识到了杨振及其船队的不凡之处。
虽然杨振麾下的船只不大论重炮数量远远不如荷人舰队可是杨振麾下所装备使用的许多火器都让乐麦阿及其麾下的船长们暗自惊讶不已。
比如杨振麾下火枪手们人手一支的燧发枪再比如最后直接促成了岛津氏接受条约的冲天炮都让乐麦阿及其麾下有点见识的船长们大吃一惊。
不使用火绳就能点火击发的燧发枪乐麦阿及其麾下的船长们当然也见过他们船上的枪炮长以及少数白皮红毛鬼火枪手们也装备了类似的燧发枪。
甚至在跟杨振的船队会合以前乐麦阿还曾担心过双方会合后会不会被杨振麾下得知了燧发枪的存在从而威胁到荷人火枪的领先地位。
但是现在他们在杨振麾下的火枪手那里赫然发现他们一度打算秘不示人的宝贝燧发枪在杨振麾下那里根本不是什么“稀罕货”。
对他们来说造价昂贵他们都装备不起几杆的燧发枪在杨振麾下的火枪手那里竟然是人手一杆! 这个情况大大出乎了乐麦阿及其手下荷人军官们的预料之外。
荷兰东印度公司的雇佣兵们在受雇之时绝大部分都是自带装备或者自己出钱购置火枪火药弹丸以及佩刀之类的军需物资。
如果没有战时的劫掠和缴获单纯依靠荷兰东印度公司给底层佣兵或者雇员支付的微薄的薪水他们甚至会因为出钱购置武器而负债。
在这样的情况下即使他们知道燧发枪的存在也做不到人手一杆。
因为对很多底层的佣兵来说对于巴达维亚总督府治下那些衣不蔽体手无寸铁的土着们来说包括对于大员岛上的那些土着来说他们传统的火绳枪就已经够用了。
他们也不仅支付不起更先进的火器而且也不需要支付更高的价钱去购置更先进的火器。
尤其是当他们这些殖民者的雇佣兵里黑皮乌番奴的比例越来越大的时候他们也不希望乌番奴们掌握更先进的火器。
所以荷兰东印度公司虽然声势赫赫财力雄厚但是其旗下殖民据点以及旗下武装商船上的契约雇佣兵们的武器装备却仍然是以传统的火绳枪为主。
只有极少数荷人军官和殖民据点高层才有机会接触和配备更先进的从本土购置的燧发火枪。
至于开花弹荷兰东印度公司的高级职员以及雇佣兵的头头们当然也早就见识过了。
然而他们的武装商船并没有普及配备。
之所以如此跟他们没有普及配备燧发枪几乎一样的原因一来没有必要二来价格昂贵。
如果非要找第三个原因那么这个原因就是对荷兰东印度公司的大批武装商船来说使用榴弹炮开花弹的费效比远不如使用重型实心弹加农炮划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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